2月20日上午 ,最高人民检察院开会“亮剑环境犯罪 城主蓝天碧水”主题新闻发布会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、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,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,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,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舒国华,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参加发布会并问记者发问。上海卫视记者:我们注意到,这次会签印发的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》采行了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形式,与此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比起,引人注目的特点是什么?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、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万春万春:谢谢发问。正如你所提及的,这次会签印发的文件采行了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形式,主要考虑到是,近年来,“两低”和涉及部门制发了若干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,比如,“两低”于2016年制订实施新的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》,原环境保护部、公安部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牵头印发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交会工作办法》,司法部也先后牵头“两低”、原环境保护部制发关于规范环境伤害司法鉴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。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具体了有关法律限于和工作机制问题,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了大力起到,其主要内容仍必须之后坚决和限于。这次各部门主要是融合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情况,分析遇上的引人注目艰难和问题,研究解决问题措施,对办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构成统一认识。因此,采行座谈会会议纪要的体例,形式更为灵活性,内容更为非常丰富,更加具备及时性、针对性、指导性、实用性和可操作性。实际工作中,座谈会会议纪要的效力相等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,各部门应该严肃遵照执行。与此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比起,仅次于的亮点: 一是扎根指导办案。《会议纪要》的许多内容更加明确、具体、精细,把问题和情况说道确切,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对策谈明白,让办案机关告诉应当怎么办。 二是轻在解决问题。《会议纪要》的条文几乎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来决定,不做到一般性或者泛泛的规定,必须解决问题什么问题,就做出适当规定,并且把问题分析说明确切。